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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部发布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

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,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 

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(以下统称工程)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,依照本办法规定,向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备案机关)备案。 

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 

(一)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; 

(二)工程竣工验收报告。竣工验收报告 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.期,施工许可证号,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,勘察。设计。施工。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及验 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,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 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; 

(三)法律。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。 公安消防、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; 

(四)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; 

(五)法规。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其他文 件。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 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。 

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 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,验证文件齐全后,应 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备表上签署文件收讫。 

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,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,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。 

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 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,向备案机关提交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。 

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 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规定行为的,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,责令停止使用,重新组织竣工验收。 

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的,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。 

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 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,在重新组织竣工验 收前擅自使用的,备案责令停止使用,处工程合同价款2%以上4%以下罚款。 

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 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,工程竣工验收 无效,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,重新组织竣工验收,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 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,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,造成使用人损失的,由建设单位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。 

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,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,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,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。 

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、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,不适用本办法。

第十五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,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。 

第十六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走 实施细则。 

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 

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 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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