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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(国优)评选办法(二)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。根 据工程类别和数量,组织若干个复查小组。复查小组由专业技 术人员4-5人组成,被查工程所属地区建筑业协会或部门建 设协会选派1人配合工作。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: (一)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。主要 介绍工程特点、难点、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,各分部分项 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。 (二)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。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 工程内容和部位,都必须予以满足,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 绝。 (三)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。复查小组与 使用单位座谈时,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 应当回避。 (四)查阅工程有关的内容资料: 1.立项审批资料,包括工程立项报告,有关部门的审批 文件、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(上述资料应是原件); 2.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; 3.全部管理资料。 有关技术、质量和管理资料中,按照有关规定,应该是原 件的必须提供原件。 (五)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。 (六)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。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鲁班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。 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,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2 人,委员18人。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,熟悉工程 专业技术,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。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由地区建筑业协会和部门建设协会 根据评委条件,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,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确定。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。每三年调整一次,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。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、认真、公正、公平的工作原则。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,不得委派代表出席。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,通过审查、观看工程录像、质询、讨论、评议,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。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,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、奖牌和获奖证书,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、获奖证书,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。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(制作说明和图样参见附件5)。 有关地区、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、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,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和奖牌。违者,将追究其法律责任。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《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(国家优质工程)获奖工程专辑》,将获奖工程和获奖企业载人我国建筑业发展史册。 第八章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鲁班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,不得请客送礼。违者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、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。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必须秉公办事、廉洁自律,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、礼金。违者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,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。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获得鲁班奖称号的工程,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,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,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。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(国家优质工程)评选办法》((99)建协字第9号)同时废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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